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01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疊彩區人民法院2008疊民初字第252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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