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調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調字第396號聲請人安聯汽車修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俊郎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