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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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7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冠燁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434號【下稱起訴書】)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9773、11138、12243、13326號【下稱第一次併辦意旨書】、110年度偵字第15668號【下稱第二次併辦意旨書】、111年度偵字第2242號【下稱第三次併辦意旨書】、111年度偵字第2581、4037號【下稱第四次併辦意旨書】),因被告自白犯罪(原受理案號:111年度訴字第9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吳冠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吳冠燁已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因門號申請人與實際使用者不同,實際使用者即可藉此躲避員警追查,作為財產犯罪使用之工具,仍基於縱有人以其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接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附表一所示地點,以其名義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4門行動電話門號,並於申辦同日某時許,以月租門號1門新臺幣(下同)1,000元,預付卡門號1門200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辦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在台中火車站後門某超商或員林火車站,交付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黃億富 」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無證據證明吳冠燁知悉詐欺集團成員為三人以上或所幫助之正犯係對未滿18歲之人為之)。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後,先向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註冊,而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GASH會員編號之帳號使用,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至指定之帳戶,或購買GASH點數後提供GASH點數之序號、密碼給詐欺集團成員。嗣因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三峽分局、板橋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北斗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冠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戊○○、己○○、辛○○、丁○○、丙○○、乙○○、王○安(95年1月生,年籍詳卷)、庚○○、原○恩(96年2月生,年籍詳卷)、張○澤(96年12月生,年籍詳卷)、 黃琨霖許茂順 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上開被害人之報案、匯款及購買點數收據資料、附表二編號1所示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明細、樂點公司查詢之會員申登資料及卡片序號之訂單查詢明細、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及檢附之門號申請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及檢附之門號申請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基於同一幫助犯罪之決意,於密接時、地,接續提供上開門號資料給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以一接續提供上開門號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數被害人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犯罪情節較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檢察官第一次併辦意旨書(即附表編號2至8之被害人)、第二次併辦意旨書(即附表編號9之被害人)、第三次併辦意旨書(即附表編號10之被害人)、第四次併辦意旨書(即附表編號11、12之被害人)記載之犯罪事實,與起訴部分(即附表編號1之被害人)均係針對被告同一交付門號之幫助行為,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然恣意提供行動電話門號遭利用作為犯罪工具使用,造成民眾受有金錢損失,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造成之損害及被告交付行動電話門號之數量,暨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園藝工作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給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獲取3,200元之報酬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為其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智偉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宇軒、吳曉婷移送併辦,檢察官鄭安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申辦行動電話門號部分編號行動電話門號/所屬電信公司申辦時間申辦地點註冊樂點公司會員時間/會員編號偵查案號10000-000000/(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月租型門號)110年5月7日亞太電信文心興安店(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0年5月8日1時4分1秒/OZ0000000000第一次併辦意旨書20000-000000/(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預付卡門號)110年5月7日18時許遠傳電信進化學士店(臺中市○區○○○路000號)110年5月8日2時5分21秒/DZ0000000000第一、二、四次併辦意旨書30000-000000/(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月租型門號)110年5月8日13時30分許遠傳電信和美彰美店(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110年5月9日20時22分15秒/WZ0000000000第一、二次併辦意旨書40000-000000/(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月租型門號)110年5月7日無110年5月8日1時0分4秒/NZ0000000000起訴書、第三次併辦意旨書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損失情形偵查案號1戊○○(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6日21時3分許以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致電給戊○○,佯稱係其姪子 吳子健 急需用錢,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7日9時42分許匯款10萬元至 林碧玲 (涉犯詐欺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2己○○(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日19時許,以交友軟體暱稱「嬌嬌」女子之名義,向己○○以見面要先購買GASH點數為由,詐騙己○○,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110年6月2日18時48分許,購買GASH點數3,000元,並將序號、密碼傳送予詐騙集團成員,而該GASH點數則流入附表一編號1行動電話門號申辦之GASH會員帳號中。第一次併辦意旨書3辛○○(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9日,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 陳佳琪 」女子之名義,向辛○○以見面要先購買GASH點數為由,詐騙辛○○,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110年6月2日20時12分許,購買GASH點數1,000元,並將序號、密碼傳送予詐騙集團成員,而該GASH點數則流入附表一編號1行動電話門號申辦之GASH會員帳號中。4丁○○(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8日21時0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婉瑜 」女子之名義,向丁○○以援交要先購買GASH點數為由,詐騙丁○○,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110年6月2日20時56分許,購買GASH點數共計1萬元,並將序號、密碼傳送予詐騙集團成員,而該GASH點數則流入附表一編號1行動電話門號申辦之GASH會員帳號中。5丙○○(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6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莹莹」女子之名義,向丙○○以見面要先購買GASH點數為由,詐騙丙○○,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110年6月16日13時25分許,購買GASH點數共計2,000元,並將序號、密碼傳送予詐騙集團成員,而該GASH點數則流入附表一編號2行動電話門號申辦之GASH會員帳號中。6乙○○(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21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心語」女子之名義,向乙○○以見面要先購買GASH點數為由,詐騙乙○○,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110年6月16日16時6分許,購買GASH點數3,000元,並將序號、密碼傳送予詐騙集團成員,而該GASH點數則流入附表一編號2行動電話門號申辦之GASH會員帳號中。7王○安(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6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露」女子之名義,與王○安視訊聊天,佯稱已側錄王○安之私密影片,若不購買GASH點數則散布其私密影片,致王○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110年6月16日12時29分許,購買GASH點數5,000元,並將序號、密碼傳送予詐騙集團成員,而該GASH點數則流入附表一編號2行動電話門號申辦之GASH會員帳號中。8庚○○(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初某日,以臉書帳號暱稱「 陳雨欣 」女子之名義,向庚○○以見面要先購買GASH點數為由,詐騙庚○○,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110年9月8日9時54分許,購買GASH點數5,000元,並將序號、密碼傳送予詐騙集團成員,而該GASH點數則流入附表一編號3行動電話門號申辦之GASH會員帳號中。9原○恩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6日6時30分許,以社群網站INSTAGRAN暱稱「 小雨 」女子之名義,與原○恩LINE視訊聊天,佯稱已側錄原○恩之私密影片,若不購買GASH點數則散布其私密影片,致原○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110年9月8日6時14分許,購買GASH點數5,000元,並將序號、密碼傳送予詐騙集團成員,而該GASH點數則流入附表一編號3行動電話門號申辦之GASH會員帳號中。第二次併辦意旨書10張○澤(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1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佳菲」女子之名義,與張○澤視訊聊天,佯稱已側錄張○澤之私密影片,若不購買GASH點數則散布其私密影片,致張○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110年5月13日購買GASH點數5,000元,並將序號、密碼傳送予詐騙集團成員,其中GASH點數2,000元則流入附表一編號4行動電話門號申辦之GASH會員帳號中。第三次併辦意旨書11黃琨霖(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6日11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黃琨霖,向黃琨霖以援交要先購買GASH點數為由,詐騙黃琨霖,致黃琨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110年6月16日購買GASH點數3萬元,並將序號、密碼傳送予詐欺集團成員,而該GASH點數則流入附表一編號2行動電話門號申辦之GASH會員帳號中。第四次併辦意旨書12許茂順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許茂順,向許茂順以見面要先購買GASH點數為由,詐騙許茂順,致許茂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110年6月16日購買GASH點數1,000元,並將序號、密碼傳送予詐欺集團成員,而該GASH點數則流入附表一編號2行動電話門號申辦之GASH會員帳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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