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8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得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屆期提示詎相對人尚有如附表所示金額未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本票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8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6年3月28日│600,000元其中│99年10月29日│無│││││62,982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