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5年度偵字第7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通常保護令禁止對配偶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
為之裁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十
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
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
他治療、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