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司簡調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司簡調字第69號

聲請人 楊張玉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冠璽 間請求返回居住所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然相對人具狀表示「無調解意願」,此有相對人113年3月28日陳報狀1份在卷可稽,足認當事人間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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