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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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育彬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6899、18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壹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檢察官以涉犯搶奪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104年4月29日因搶奪案件執行完畢出監後,旋即在104年6月、7月犯本件2次搶奪犯行,復參酌其工作及經濟狀況等情,足認為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於民國104年8月13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玆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又本件固於104年10月28日宣判,認定被告犯普通搶奪罪及成年人對少年犯搶奪罪各1次,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在案,然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本案雖已審結,惟案件尚未確定,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上級審審理程序、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及預防被告於上訴期間再為同一犯罪,是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