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楊涵婷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已另行具狀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59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141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查,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59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原告之訴顯無理由,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判決駁回在案,是本件已不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戴于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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