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16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瀚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一0七年二月二日下午四時,於本院第二法庭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告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被告是否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二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鴻源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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