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9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惠正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惠正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中午12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段00號下方田地工寮前,因細故與告訴人 廖雅婷 發生爭執,詎被告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廖雅婷,致告訴人廖雅婷受有左臉、左肩左上臂挫傷等傷害。
貳、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叁、本案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
,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廖雅婷於109年5月28日具狀撤回告訴,於翌(29)日送達本院,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訊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王振佑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