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05號原告 林祺生 被告 張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3至35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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