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又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153條定有明文。另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清算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且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清冊(本院卷第18頁),聲請人對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負之債務,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債務,是債務人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前置協商,惟依卷內資料可知聲請人並未為之,是本件既未經前置協商,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15
3條規定之要件不合,且屬無可補正,是聲請人之更生及保全處分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