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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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1號反訴原告 蘇錦良 訴訟代理人 葉柏岳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顏淑娟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8,000元(土地面積164平方公尺×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14,000元×應有部分1/2=1,148,000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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