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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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陳美霞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附表所示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
5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湘美附表:
┌──────────┬──┬───┐│證券字號│張數│股數│├──────────┼──┼───┤│089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