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小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3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陳文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