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340號原告 高仲毅 (原名 高一權 )被告 高蒂加 (即TIKAKUMALASARI)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日通知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已於103年10月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