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70號原告極限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睿緯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2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