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年四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壹佰參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参萬参仟参佰参拾参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陸仟
伍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零参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 新 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