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55號

聲明人A01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0鄰○○路○段00號)之母,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聲明人為其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被繼承人甲○○已於114年2月1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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