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77號聲請人萊富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夏昱代理人 李玉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61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7年6月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7年度除字第7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花旗台灣商│華南商業│106年10月19日│30,600元│ND0000000│││業銀行股份│銀行民生││││││有限公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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