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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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清源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徐清源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6日日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7號裁定應予免責,且該免責裁定並已於108年11月27日宣告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
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7號民事裁定、本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等件附卷為證,堪信為真。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故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