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20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20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20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良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6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建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建良前於民國98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77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於99年因相同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149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99年9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詎仍不知悔改,自100年8月間某日起,即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意,在其位在桃園縣○○鄉○○○路○○巷○號福越彩券行內,聚集並提供不特定之多數人下注,作為俗稱「地下六合彩」之地點。其下注方式為以「香港六合彩」之號碼下注,每注80元,再核對香港六合彩開獎之中獎號碼,以簽中之組數為輸贏標準,對中2個號碼為2星,如對中2星,可得獎金5,
700元,另以對中3個號碼為3星,如對中3星,可得獎金5,7000元,對中4個號碼為4星,如對中4星,可得獎金70,0000元。被告亦以相同方式經營地下臺灣大樂透,其下注方式與中獎方式賠率悉同地下六合彩,若賭客欲下注地下威力彩,則除每注80元外,其獲得彩金方式為如對中2星,可得獎金3,300元,對中3個號碼為3星,如對中3星,可得獎金2,6000元,對中4個號碼為4星,如對中4星,可得獎金26,0000元。如未簽中地下六合彩、臺灣大樂透及威力彩者,所繳之賭資即全歸被告所有。嗣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調查站於101年1月13日持搜索票前往被告所經營之上開彩券行執行搜索而查悉上情,並當場扣得傳真機、賭博相關紙張、六合彩開獎號碼單、港彩及樂透彩速查表、簽注表格單、簽單紙寫資料、隨身碟、日立牌電腦硬碟、威斯頓電腦硬碟、電腦主機、簽賭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等物,進而偵悉上情。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調查站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坦認不諱,復與證人 李長禮穆竟成 於偵訊中証述:伊等有在被告經營之福越彩券行內賭博等語相符;另有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足證被告在其經營之彩券行內有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行為。綜上,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第26
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利用香港六合」、台灣大樂透、威力彩之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並於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上開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各成立一罪。再被告以一經營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較重情節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賺取所需,竟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並藉以從中牟取不法利益,不惟助長大眾投機僥倖心理,亦影響社會良善風氣,惟念其再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考量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並供經營賭博所用之物,均據被告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
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物品名稱│數量│備註(用途)││號││││├─┼─────────┼────────┼───────┤│1│傳真機│1台│供犯罪所用之物│├─┼─────────┼────────┼───────┤│2│賭博相關紙張│1本│同上│├─┼─────────┼────────┼───────┤│3│六合彩開獎號碼單│1本│同上│├─┼─────────┼────────┼───────┤│4│港彩及樂透彩速查表│1本│同上│├─┼─────────┼────────┼───────┤│5│簽注表格單│1本│同上│├─┼─────────┼────────┼───────┤│6│簽單紙寫資料│1本│同上│├─┼─────────┼────────┼───────┤│7│隨身碟│1支│同上│├─┼─────────┼────────┼───────┤│8│日立牌電腦硬碟│1個│同上│├─┼─────────┼────────┼───────┤│9│威斯頓電腦硬碟│1個│同上│├─┼─────────┼────────┼───────┤│10│電腦主機│1台│同上│├─┼─────────┼────────┼───────┤│11│日立牌電腦硬碟A│1個│同上│├─┼─────────┼────────┼───────┤│12│日立牌電腦硬碟B│1個│同上│├─┼─────────┼────────┼───────┤│13│簽賭用0000000000行│1支│同上│││動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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