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567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許宏彰 債務人 洪玉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0567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252,622元│103年4月10日起至│2.956%│││││103年5月10日│││├──┼────────────┼───────────┼────────┼───────────┤│││103年5月11日起│3.2516%│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利率3.5472%│├──┼────────────┼───────────┼────────┼───────────┤│002│26,123元│103年8月10日起至│2.956%│││││103年9月10日│││├──┼────────────┼───────────┼────────┼───────────┤│││103年9月11日起│3.2516%│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利率3.5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