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58號原告德億包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彩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零貳萬柒仟玖佰參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捌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零參佰玖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