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如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水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1,6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立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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