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2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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