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張瓊華 被告 吳錦坤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中簡字第2643號),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陳航代法官湯有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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