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2號原告昱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鄭月女 被告台北常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玉珍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44,119元,應繳裁判費100,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