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雅珍 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0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