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小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斗小字第170號
原   告 榮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洲
訴訟代理人  楊嘉元
被   告  武庭玲 (VuDinhLin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呂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