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洋宏(原名劉劭崴)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7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407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1年4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有該署103年3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志雄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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