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具保人違反公司法案件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事件(97年執聲沒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刑保字第九六00一七0六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刑保字第96001706號),於民國96年05月2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被告即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本院於97年2月5日以96年度簡字第4056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減為拘役二十五日,嗣經確定,被告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依法應予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卻拒不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經該署執行拘提,仍因被告未按址居住而無法執行到案,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05月12日發佈通緝之情,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執行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無法代為執行及拘提被告未獲之函文、通知被告即具保人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系統查詢結果報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是被告均未依法到案執行,且於本院裁定時,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被告即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聲請意旨,經核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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