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文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文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文雄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卓文雄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日期欄所載之「107年4月13日至14日」,應更正為「107年4月14日」),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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