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196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角元友樹債務人 張豈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001911元110年1月2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002907元110年2月2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003907元110年3月2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004907元110年4月2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005907元110年5月2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006907元110年6月2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