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監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監字第200號聲請人己○○
甲○○乙○○丙○○戊○○庚○○相對人即禁治產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丁○○○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聲請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市○○區○○里○鄰○○路○段○○○號12樓之1)為禁治產人丁○○○之監護人。
程序費用由新台幣壹仟元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之母親丁○○○,前經鈞院以92年度禁字第253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而原監護人 林春木 (聲請人之父親)於民國95年10月5日去世,後經禁治產人丁○○○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己○○、甲○○、乙○○、丙○○、戊○○、庚○○等人,於民國95年10月16日召開親屬會議,一致通過由聲請人乙○○擔任禁治產人丁○○○之監護人等語。
二、按禁治產人之法定監護人,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規定,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次按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治產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親血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者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以年長者為先。同法第1130條、第113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母親丁○○○,前經本院以92年度禁字第253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而原監護人林春木已於民國95年10月5日去世,並提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禁字第
253號民事裁定、原監護人林春木死亡證明書、聲請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禁治產人丁○○○亦無法定親屬會議會員,業經本院於95年11月8日以95年度家聲字第583號民事裁定指定禁治產人丁○○○親屬會議成員為子女己○○(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戊○○(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庚○○(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等人,上開六人於民國95年10月16日舉行親屬會議,一致同意由聲請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市○○區○○里○鄰○○路○段○○○號12樓之1)為禁治產人丁○○○之監護人,應堪認為真實。本院依上開規定,參酌禁治產人之親屬會議記錄,爰指定聲請人乙○○為禁治產人丁○○○之監護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