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41號原告 林志鍬 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