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簡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3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天錫

被上訴人

即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5,29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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