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3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國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添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捌萬伍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