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98號
原告 楊雅惠
被告李豐浩
卓于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查被告等人之住所地均位於臺中市,侵權行為地則應包含原告受詐騙之地點,即其位於新北市淡水區之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考量原告為詐騙集團之受害人,考量其應訴之便,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