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陳沿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晉齊有限公司、 劉瑋彤 、 丘睿恩 、 丘永廣 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50,000元,應繳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