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美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BURBERRY」經典格紋商標圖樣之手提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美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期滿,扣案之仿冒手提包1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載「肩背包」1個),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蘇美文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3年度偵字第315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迄緩起訴期間於104年12月22日屆滿仍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案之手提包1個,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經典格紋商標圖樣之物品一節,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證明書、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各1份、露天拍賣網站拍賣商品網頁列印資料1份及扣案物品勘驗照片2張在卷足證(偵字卷第13至19頁),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