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8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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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8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98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怡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姵伶 即仙澐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仙澐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劉姵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按獨資行號在法律上並無獨立人格,其權利義務歸屬於出資負責人個人。獨資行號與負責人名稱雖異,其權利義務主體並無不同;故請債權人具狀敘明請求「連帶」之依據為何?若係誤載,請刪除「連帶」二字。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