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國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蔣敏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中市交通裁決處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之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第二審113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李宜娟法官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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