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黃文貞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被告 潘用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王子平法官邱于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