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原告 蔡瑞宏 被告 林淑玲 訴訟代理人 羅文 昱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淑玲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蔡瑞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朱貴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