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珈儀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459號、第2460號、第2461號、110年度偵字第40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珈儀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炫谷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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