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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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錦和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選偵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羅錦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信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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