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重秩字第5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被移送人 黃正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4月10日新北警林刑社字第108602809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正吉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2月23日23時許、108年2月24日6時許、
108年2月24日23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段○○○巷○○號5樓及出入電
梯口。
(三)行為:藉消毒異味為由,於上開時、地,潑灑刺鼻不明液
體,以此滋擾住戶。
二、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藉端滋擾」,
係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而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
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
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
而言。經查,被移送人因與毗鄰87號5樓住戶間之公共區域
寵物、鞋櫃異味糾紛,而於上開時、地所,以潑灑刺鼻不明
液體方式,藉端滋擾等情,固為被移送人所否認,並辯稱:
伊有噴消毒水,剌鼻異味伊不曉得,噴灑在電梯、安全門附
近,因為他們有異味,也有養狗,至於隔壁住戶大門伊沒有
噴灑云云。惟查:上揭事實,已據住戶 藍宏銘 於警訊中指訴
綦詳,並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光碟查核無誤,有現場監
視器光碟暨擷取畫面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
,是被移送人顯有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甚明,被移送人所辯
,委無可採,應予依法論科。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
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