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62號

聲請人

即原告暘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恒

相對人

即被告 詹承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

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

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號4樓,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又原告提出之借款約定書,並無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或約定債務履行地在本院管轄區域之記載,則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暫分為調字案),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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