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07號原告 李冠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萬3,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萬2,97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蔡美如